鹰潭市远大气体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绍虞民催字第38号

申请人鹰潭市远大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北兴五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祝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建军,系该公司法务员。

申请人鹰潭市远大气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2月10日期限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工商银行绍兴上虞支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1020005224191996,出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行为绍兴上虞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衢州市大显工贸有限公司,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1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鹰潭市远大气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技江

审  判  员   方艳青

代理审判员   徐海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