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2808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金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CF9LA3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东洲商务公寓1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原告***与被告杭州金翔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现原告***于2024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金翔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86元,减半收取计1693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以上合计3063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