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4民初5371号
原告:温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后江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北厝镇天山北路6号海峡如意城云座1幢16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温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建材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2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计158.5元,由原告温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