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伊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伊特舞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民初4561号 原告:河北伊特舞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东岗路164号东方观邸5-3-4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公园路19号11-8#。 法定代表人:***。 河北伊特舞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伊特舞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伊特舞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