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27民初1397号
原告:淳安县某,经营场所:浙江省淳安县。
经营者:陈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法定代表人:俞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淳安县某诉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县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287元,由原告淳安县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