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财保826号
申请人:江苏迈特威公共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X9WQN9Q,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太行山路**。
法定代表人:马陵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深远,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尚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CGGAKX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柴埠小区******
法定代表人:俞磊。
被申请人:高如强,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v>
申请人江苏迈特威公共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尚某建设有限公司、高如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迈特威公共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尚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高如强名下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20万元。申请人江苏迈特威公共设施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迈特威公共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尚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高如强名下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账户余额,保全金额共计20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费4520元,由判决确定负担。
审 判 员 邓 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佳鑫
书 记 员 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