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2民初46号
原告:黄山徽昌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万安镇潜阜村红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MA2TULYC2H。
法定代表人:陈伟昌。
被告:杭州尚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柴埠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CGGAKX9。
法定代表人:俞磊。
原告黄山徽昌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尚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黄山徽昌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徽昌古建园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山徽昌古建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筱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