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3972号
申请人:海通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一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重庆路128号大族激光全球生产基地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海通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通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99491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通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99491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通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