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民辖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好简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竹园董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苹,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重庆路128号大族激光全球生产基地1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好简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3)津0116民初58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好简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案涉《购买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本案不属于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形,应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2.即使依据法定管辖,也应当移送河南好简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管辖;3.河南好简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同时起诉的另案已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
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河南好简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河南好简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据购售合同及购买合同向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等损失,其中,购售合同并未约定管辖条款。一审法院并非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将本案移送至被告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河南好简单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伟
审 判 员 朱 峰
审 判 员 解 童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