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特1221号
申请人: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重庆路**大族激光全球生产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TB2N7J。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康,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
申请人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福海)案[2020]191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大族激光公司申请称,依法撤销深宝劳人仲(福海)案[2020]1919号仲裁裁决,理由如下:一、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1、***伪造工作履历,证据确凿,且履历伪造率超过70%。这已经不是简单的简历优化,而是主观恶意明显,为骗取入职机会而多处、大比例伪造工作履历,进行欺诈的行为。2、***的欺诈行为,使得大族激光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并支付了高额的岗位津贴。因此,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大族激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说。3、***在职期间,大族激光公司承受住疫情影响的巨大经营压力,按时足额发放了所有劳动报酬,未曾有过延迟发放,已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大族激光公司发出的第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该通知书存在严重的效力瑕疵,应该认定为伪造证据。1、大族激光公司发出该通知书时,明确要求***签收,但***拒绝签收后,又拿走该通知书拒不返还。2、该通知书上,最后一行明确备注:签收人拒绝签收的,本通知书及签收回执将邮寄至签收人身份证地址,寄出后第三天视为已送达。因此本通知书为附条件的通知,因***明确拒绝签收,导致条件未成就,应视为未通知。3、发出第一份通知书后,大族激光公司通过背景调查返回的信息,证实***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在同一天又立即通过EMS发送第二份解除通知书(***仲裁时已确认收到第二份解除通知书)。4、综上,第一份通知书中,大族激光公司明确要求签收,且明确约定了通知条件,因***拒绝签收且拒不返还,而导致通知条件未成就,因此第一份通知书应当认定为未生效。而***拒不签收、拒不返还,又将其作为仲裁证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证据。大族激光公司在获悉***存在确切的欺诈行为时,已第一时间在同一天内、按通知书的备注要求,发出第二份解除通知书,因此第一份通知书自然无效。三、综上所述,***以获取入职机会为目的,以伪造工作履历为欺诈手段,使得大族激光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了高额岗位津贴,证据确凿无疑。该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大族激光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况且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规定的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以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实施了欺诈行为,而非以合同签订后是否能够正常履行义务作为认定无效的标准。
被申请人***对此答辩称,一、大族激光公司称***伪造工作简历骗取入职机会,纯属虚构。二、大族激光公司已经当场向***出具了第一份解除通知书,并拍照予以证实,***也没有拒收,对此有录音可以证明,第一份解除通知书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族激光公司在仲裁阶段提出了劳动合同因存在***工作履历造假的情形,因合同效力问题影响***能否依据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请求大族激光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仲裁应当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工作履历造假且该情形足以影响大族激光公司做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决定。现仲裁裁决未予以审查,径行依据劳动关系做出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大族激光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裁(福海)案[2020]1919号仲裁裁决。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长 周  最  久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一年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铃燕(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