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民初1912号
原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佛山市宏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常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花,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琦,广东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飞龙,广东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宜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
法定代表人:王军。
原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宜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98.24元,减半收取计7149.12元,由原告广东宏石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麒天
人民陪审员  侯月卿
人民陪审员  曲敏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齐 柳
法官 助理  阮妙珍
技术调查官赵军
书 记 员  陈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