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重庆路128号大族激光全球生产基地1栋。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宏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业区珠江大道8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常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宏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石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宜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睿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1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大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广州市。大族公司和宜睿公司住所地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中山市,被诉侵权行为地也不在广州市,故深圳市既是被告住所地又是侵权行为地,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助案件事实查明。(二)宏石公司起诉宜睿公司属管辖策略,而非真实意思表示。
宏石公司答辩称:宏石公司有权向被告之一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广东省中山市既是宜睿公司住所地、也是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辖区,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查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本案中,宏石公司指控宜睿公司使用了大族公司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并提交了在宜睿公司现场取证的公证书等初步证据,初步证明了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之一的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山市属广东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宏石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5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霞
审判员:潘才敏、周平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21年2月15日
涉案专利
ZL20172036****.2“一种双滚筒卡爪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地;使用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族激光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宏石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大族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大族公司负担。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管辖异议案件中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事实的证明标准
裁判观点
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