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一公局重庆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8民初4209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一公局重庆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永和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483L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7月8日生,汉族,系被告单位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系被告单位职工,住重庆市渝北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交一公局重庆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