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初5072号
原告:***,男,土家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483L8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交一公局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廖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