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民终3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交一公局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483L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交一公局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9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