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9民初1173号
原告:重庆浩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翠湖路89号1栋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904699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393XG。
负责人:***。
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西三环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1401J。
法定代表人:焦志刚。
被告:中交一公局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483L8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重庆浩旺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浩旺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浩旺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浩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重庆浩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国粹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