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一公局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初5072号
原告:刘万明,男,土家族,1988年10月20日出生,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敏,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芹霞,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483L8C。
法定代表人:王殿会。
原告刘万明与被告中交一公局重庆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刘万明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万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万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万明负担。
审 判 长  樊仕琼
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
人民陪审员  黄乾玉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郑大地
书 记 员  廖 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