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591号
原告金湾区宏源自动化设备厂,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经营者***,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身份证号码:×××351x。
被告珠海市金辉礼饰纪念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湾区宏源自动化设备厂诉被告珠海市金辉礼饰纪念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湾区宏源自动化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金湾区宏源自动化设备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