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洋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23民初2201号 原告:山东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洋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洋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