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23民初4603号
原告:库车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1996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告: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库车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库车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库车某建材有限公司以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付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车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1.11元,减半收取计1,555.55元,由库车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