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30民初5574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文化路77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经本院向原告王某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