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22民初1352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拍卖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堤二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68418439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韶关市**拍卖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韶关市**拍卖公司业务员。
被告:广东中潮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梧村东围工业区大道2号4栋301Q,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8H6Q50。
法定代表人:马映篷,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第三人:始兴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38号。
负责人:***。
原告韶关市**拍卖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潮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始兴县自然资源局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韶关市**拍卖有限公司诉称,2022年6月9日,第三人始兴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原告拍卖始兴县富溢锅炉厂厂区房屋及地面附着物清拆处置权标的,双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拍卖成功的,原告应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扣除押金后)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委托人。2022年6月10日,原告发布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佣金按拍卖成交价的5%计算。2022年6月21日,原告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举行的2022年始兴第14期拍卖会公开拍卖上述标的。该标的最后由被告以人民币2293000元成功竞得。根据拍卖须知,被告应在拍卖成功后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并支付拍卖佣金114650元(按2293000元的5%计算)。但被告未依约付款。2022年6月24日,因被告超期未支付拍卖款,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催办函》催告其履行义务,被告仍拒绝履行。为减少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原告在征得第三人同意后将涉案标的进行二次拍卖。该标的进行了二次拍卖后最后由广东乾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850000元竞得,两次拍卖成交价格价差为443000元,加上第一次拍卖的佣金11465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5765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00**证金后应向原告支付差额357650元。由于被告竞拍后后悔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两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及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支付的维权费用律师费及保全费。
被告广东中潮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告和被告未在合同中约定纠纷解决管辖法院,故应该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拍卖合同纠纷。本案原告诉请系要求被告支付两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及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支付的维权费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双方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东中潮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