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4民初28965号
原告(反诉被告):韶关市**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堤二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68418439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广东踔***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潮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梧村东围工业区大道2号4栋301Q。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8H6Q50。
法定代表人:马映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始兴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222MB2D103196。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韶关市**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广东中潮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潮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始兴县自然资源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外,诉讼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本院合并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减少后):
l、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两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357650元。
2、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两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及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支付的维权费用律师费5000元及保全费2470元,共计747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2年6月9日,第三人始兴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原告拍卖的始兴县富溢锅炉厂厂区房屋及地面附着物清拆处置权标的,双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拍卖成功的,原告应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扣除佣金后)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委托人。
2022年6月10日,原告发布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佣金按拍卖成交价的5%计算。
2022年6月16日,被告到我司办理竞买手续并支付了保证金20万元至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账户。
2022年6月21日,原告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举行的2022年始兴第14期拍卖会公开拍卖上述标的。该标的最后由被告以人民币2293000元成功竞得。根据拍卖须知,被告应在拍卖成功后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付清拍卖成交价款茅支付拍卖佣金114650元(按2293000元的5%计算)。但原告未依约付款。
2022年6月24日,因被告超期未支付拍卖款,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催办函》催告其履行义务,被告仍拒绝履行。
为减少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原告在征得第三人同意后将涉案标的进行二次拍卖。该标的进行了二次拍卖后最后由广东乾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850000元竞得,两次拍卖成交价格价差为443000元,加上第一次拍卖的佣金11465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5765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00**证金后应向原告支付差额357650元。
由于被告竟拍后悔拍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两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及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支付的维权费用及保全费用。
被告辩称如下:
一、原告恶意隐瞒拍卖标的范围
在2022年6月10日发布的韶关市**拍卖有限公司2022年始兴第14期拍卖公告(项目编号:CQ20220230)中,原告公开了本次拍卖相关文件,包括:拍卖须知、补充说明、拍卖会参考资料等,上述文件均没说明本次拍卖标的的具体内容、范围,而在拍卖会参考资料、补充说明,均将有关本次拍卖标的的具体范围详情指向了《评估报告清单》,而直至原告参与拍卖并且竞标成功,原告均未向被告提供《评估报告清单》。
2022年6月21日被告以2293000元价格中标,被告中标后,原告随即在现场标出某些不属于拍卖标的范围,双方发生争议。因此原告不同意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2022年6月25日原告才向被告发送明细表,被告才发现清单上的货物与现场货物相差甚远,且现场部分货物原告拒不交付。
2022年6月26日向原告发出《启标通知书》并要求退还200000**证金。
原告收到被告《启标通知书》后,没有向被告返还保证金,随后组织第二次拍卖时,原告以1850000元便将案涉拍卖标的拍出,与第一次拍卖价格相差40余万元,可看出被告第一次的虚高竞价完全是基于被告对拍卖的范围恶意隐瞒所致。被告之所以对本次拍卖产生错误的评估,是因为原告没有及时提供具体的拍卖标的清单,导致被告现场看样后对拍卖标的的价值产生误判。
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原告作为拍卖人,未尽说明标的范围的义务,属于恶意拍卖,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原告提供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会参考资料、竞拍人承诺书、报名资料均为原告单方制作,属于格式条款,原告对上述条款无任何磋商自由,属于合同弱势方,对于限制相对方权利、加重其义务的条款,原告未尽详细解释的义务,故相关条款应为无效。
二、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佣金
从第三人和原告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第五条可知,只有拍卖成交,委托人才支付拍卖人佣金,未拍卖成功的,仅需要支付合理费用,本案被告尚未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尚未成交,故无需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成交的金额比例支付佣金。
三、原告非主张二次拍卖价格差价适格主体
涉案物品属于始兴县自然资源局,始兴县自然资源局与原告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在拍卖合同中是始兴县自然资源局的受托人,始兴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涉案物品的所有权人,其是否主张二次拍卖差价损失应由始兴县自然资源局自行决定。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发生债权转移。
四、原告主******全费无法律依据
原被告未就案涉合同约定发生纠纷时谁人承担律师费、保全费事宜,故原告此项主张于法无据。
五、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两种违约责任,于法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根据该规定,原告仅能从承担违约责任和补足拍卖价款差额两项请求中择一主张。而本案中原告没收保证金的前提下,再要求被告支付佣金、二次拍卖的差额,属于重复主张赔偿责任,基于民法的损害赔偿原则,原告所主张的费用远超损失,权利义务失衡,况且如前述本案争议皆因原告未尽告知义务,已不属于主张二次拍卖差额之主体,故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综上,肯定贵院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第三人辩称,2022年6月9日第三人委托原告对始兴县富溢锅炉厂厂区房屋即地面附着物清拆处置权进行公开拍卖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2022年6月10日原告发布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约定拍卖开始自由竞价时间为6月21日上午9:30分至10:30分,限时竞价时间:5分钟;保证金200000元;佣金按标的成交价的5%计收,佣金不包含在成交价内;拍卖成交价款、佣金由竞得人在拍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付清。
2022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竞买申请书》、《竞买人承诺书》并支付了保证金。
2022年6月21日,被告以2293000元竞得案涉标的。根据约定被告应当在3日内向原告支付成交价款2293000元及佣金114650元(交价款2293000元的5%),但被告未依约付款。
2022年6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办函》,要求被告2022年6月27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拒不履行。
2022年6月27日,我局再次委托原告对标的物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7月5日由广东乾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850000元竞得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我局受到了两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443000元(第一次成交价2293000元-第二次成交价1850000元)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及《韶关市**拍卖行2022年始兴第14期拍卖会参考资料》之约定,被告应当向第三人赔偿两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损失并且第三人有权不予返还保证金。现我局已授权原告在本诉中向被告主张前述费用。
被告向本院提出如下反诉请求:
1、判令原告立即向被告返回保证金200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在2022年6月10日发布的韶关市**拍卖有限公司2022年始兴第14期拍卖公告(项目编号:CQ20220230)中,原告公开了本次拍卖相关文件,包括:拍卖须知、补充说明、拍卖会参考资料等,上述文件均没说明本次拍卖标的的具体内容、范围,而在拍卖会参考资料、补充说明,均将有关本次拍卖标的的具体范围详情指向了《评估报告清单》,而直至原告参与拍卖并且竞标成功,原告均未向被告提供《评估报告清单》。被告之所以对本次拍卖产生错误的评估,是因为原告没有及时提供具体的拍卖标的清单,导致被告现场看样后对拍卖标的的价值产生误判。原告在第二次拍卖时,1850000元便将案涉拍卖标的拍出,与第一次拍卖价格相差40余万元,可看出被告第一次的虚高竞价完全是基于被告对拍卖标的的范围恶意隐瞒所致。根据《拍卖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原告作为拍卖人,未尽说明标的的范围的义务,属于恶意拍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恳请法院判决原告返还被告200000元拍卖保证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事实基本与原告起诉状事实一致。
另查明,原告本案先向始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缴纳了诉讼费3445元及财产保全费2470元。另外,原告为本案起诉,支出了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拍卖合同纠纷。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被告双方违约情形、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两次拍卖差额及第一次拍卖佣金及被告主**告返还保证金200000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费、保全费问题。对此,分析如下:
对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包含了第一次拍卖佣金及两次拍卖的差价。被告辩称原告不具有追索两次拍卖差价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及第三人始兴县自然资源局则称第三人始兴县自然资源局授权原告在本诉中追讨两次拍卖的差价。由于本案拍卖活动由原告组织,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资料等均由原告发出,原告属于本案适格原告,虽然原告与第三人始兴县自然资源局之间有委托关系,但系属于原告与第三人始兴县自然资源局之间的内部关系,且第三人始兴县自然资源局诉讼中明确同意并授权原告在本诉中追讨两次拍卖的差价,本院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被告违约情形及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两次拍卖差额及第一次拍卖佣金及被告主**告返还保证金200000元问题。本案中,被告在第一次拍卖成功后逾期未缴纳成交款项,被告辩称系因公告中写明系以现状为准,而现场解说在场货物属于拍卖范围,但是拍卖完之后重新贴标签说在场的部分货物又不属于拍卖范围,不能拉走,故发生争议后未缴纳拍卖余款。由于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未能按评估报告或者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资料列明的拍卖范围交付,本院对被告上述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在拍卖成交后未按期交纳拍卖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拍卖人应补足差额”,原告及第三人有权选择将案涉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并要求被告支付第一次拍卖佣金114650元(2293000元×5%)及两次拍卖的差额443000元(2293000元-1850000元),扣减被告缴纳的200000**证金后,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佣金、两次拍卖差额合计357650元。原告收取该款项后,具体分配由原告及第三人始兴县自然资源局自行协商处理。被告反诉原告退还保证金200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律师费、保全费问题。本案无约定律师费承担问题,原告主***费5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诉讼保全费,应由被告承担。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潮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拍卖有限公司支付佣金、两次拍卖差价合计35765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韶关市**拍卖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广东中潮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5元及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5915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潮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15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中潮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