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891执保240号
申请人:***,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宁兖州区。
被申请人: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第十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5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3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