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891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兖州区。
被执行人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MA3ER2DX0F,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第十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济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5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通过强制执行,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52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二一年二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