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泰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济某某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891执10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济***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50890479U,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第十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ER2DX0F,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第十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案字【2019】第1553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891执1012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