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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电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能港分公司、长某某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403执异50号 异议人:辽宁发电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能港分公司,工商登记地抚顺市东洲区章党街阜宁北二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长***开发区***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8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抚顺市章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华。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辽宁发电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能港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对我院执行查封的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名下的制氧站所有设施设备及材料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辽宁发电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能港分公司称: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名下制氧站所有设施设备及材料,2013年由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名下的独立企业法人抚顺市能港顺泰多经有限公司已经转让给异议人,转让费人民币50万元。原制氧站的内部设备大部分报废,异议人于2013年以来,逐渐添置了液氧罐、氩气罐、二氧化碳罐、两个充气间和气体瓶若干。长期以来,异议人对制氧站一直享有所有权及使用权。异议人同时向我院提供了2013年11月12日开具的50万元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2013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1日间发票(复印件)11张。 申请执行人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公司称: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比如有效的转让协议、有效的合同等。 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称: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法院查封的我公司制氧站所有设备及材料××抚顺市能港顺泰多经有限公司资产,现已转让给辽宁发电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转让费有双方财务为凭证。 本院查明,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制氧站所有设施设备及材料,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查封裁定书,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对此一直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异议中的权利人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该案异议人提出对案涉查封物享有所有权,称制氧站系其于2013年从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名下的独立企业法人抚顺市能港顺泰多经有限公司购买,但并未能提供出购买合同或协议,仅有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不足以证明该买卖是否存在。另异议人称自2013年购买以来,逐渐添置了液氧罐、氩气罐、二氧化碳罐、两个充气间和气体瓶若干,但所提供的购买物发票名头却仍是抚顺市能港顺泰多经有限公司,异议人称自2013年以来即对制氧站一直享有所有权及使用权,但2013年以后所购置的设备却开具其他公司名头的发票,与正常的购买交易习惯不符,且该发票与案涉查封物是否存在关联性不明确。综上,异议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案涉查封物享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发电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能港分公司的异议请求。 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浦 时 代理审判员  **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