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终186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园路红围街19号综合楼2栋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58126H。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一审第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01463032C。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系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 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5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