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7831号
原告: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23号。
原告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1)京0105民初32710号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系双方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互相起诉的案件,两案依法应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5民初3271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