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7804号
原告: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
原告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系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23840号裁决书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亦就前述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且起诉时间早于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5民初3268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