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与杨登楼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3执2793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园路红围街19号综合楼2栋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58126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成都市新都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21]379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2751.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人民币3328.31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余款转至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分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