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3执39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红围街19号综合楼2栋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58126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4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案款9236.1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被执行人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人***履行判决应给付的义务,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深圳市人力资本(集团)有限公司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裁定如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43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