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大许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交大许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7101民初142号
原告:成都交大许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齐波,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交大许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交大许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交大许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交大许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计3440元,由原告成都交大许继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