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立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涂某、广东天立方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6450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公民身份码号:360425197810****。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公民身份码号:360122197711****。 被告:涂某,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公民身份码号:360122198610****。 被告:广东天立方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涂某、广东天立方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告知其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以及未按时缴纳的不利后果,本院2025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因原告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