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龙宇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6036号 原告:***,男,199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四川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过楼街17号1栋3**13层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9Q0HN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