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6036号
原告:***,男,199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四川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过楼街17号1栋3**13层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9Q0HN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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