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5459号
原告:***,男,199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17号1栋3**13层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9Q0HN4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玺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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