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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5459号 原告:***,男,199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过街楼街17号1栋3**13层1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9Q0HN4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玺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