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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奉节县公路事务中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4350号 原告:**,男, 1956年3月1日出生, 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赤甲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被告:奉节县公路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4518720001。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奉节县公路事务中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 玉 林                               书  记  员  石 鹏 兵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