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4350号
原告:**,男, 1956年3月1日出生, 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赤甲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被告:奉节县公路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4518720001。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奉节县公路事务中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 玉 林
书 记 员 石 鹏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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