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鄂0525执521号
张某某;宜昌千秋置业有限公司;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宜昌千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宜昌千秋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方达成执行协议内容如下:一、第三人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代替被执行人宜昌千秋置业有限公司履行(2022)鄂0525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维修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明确表示同意。二、经张某某与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张某某15000元后,不在承担维修义务。张某某在得到补偿款后自行维修,并自愿放弃此后因房屋质量问题向宜昌千秋置业有限公司、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宜昌千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宜都市兴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同意其向本院申请的(2022)鄂0525执521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