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3797号
原告:泸州芮利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龙脑大道南段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0UTJ1A。
法定代表人:罗康,总经理。
被告:四川瑞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12层1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BCQG8B。
法定代表人:邱东旭。
被告:***,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泸州芮利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泸州芮利吊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芮利吊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芮利吊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0元,由泸州芮利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龙 飞
书 记 员 陈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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