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蓉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新洪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中蓉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1民初2484号之一
原告:新乡市新洪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朗公庙镇新飞大道与新荷铁路交叉口往西200米育华驾校后边。
法定代表人:刘小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沙,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亚盟,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中蓉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东街1号1栋1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孙岩。
被告:孙岩,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诉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2021年12月1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新洪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2037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新乡市新洪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俊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