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帝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晟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帝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81民初10703号 原告:贵州黔晟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F区第6栋1单元26层12号房(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J07LQ03。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帝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童子街29号4栋4层3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4HONJ6Y。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黔晟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帝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委派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后,原告贵州黔晟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四川帝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并以被告四川帝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32228元为由,故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晟鑫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晟鑫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