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嵘坤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县同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坤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22执527号 **县同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坤建设有限公司: **县同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坤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院(2022)陕0322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县同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坤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其履行34655元、交纳执行费420元,此案至此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22执52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