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财保189号
申请人:四川南江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094950604P,住址四川省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红星段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WN533X,住址四川省南江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红塔新区福源天籁国际小区1栋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四川省南江县
申请人四川南江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在南江县人民法院应领取的执行款180757.53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函PZDM20225137000000021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暂不得在南江县人民法院领取执行义务款180757.53元[备注:(2021)川1922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暂停支付期限一年。
财产保全费1424.00元,申请人四川南江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