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嵘坤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致路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坤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922财保52号 申请人:重庆致路贸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龙湖时代天街D馆10号楼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123126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睿,北京市兰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红塔新区福源天籁国际小区1栋-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12MA62WN53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致路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434.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新疆前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致路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43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452.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情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