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2财保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集州街道红塔新区福源天籁国际小区1栋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WN533X。
法定代表人:宋中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南江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红星段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094950604P。
法定代表人:陈金刚,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南江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川1922财保2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南江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318××××5393内资金14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四川南江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南江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予以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赖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