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嵘坤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坤建设有限公司、南江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2财保21号
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集州街道红塔新区福源天籁国际小区1栋1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WN533X。
法定代表人:宋中荣,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江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红星段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094950604P。
法定代表人:陈金刚,总经理。
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江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江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318××××5393内资金144000.00元,并已提供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江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318××××5393内资金14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40.00元,申请人***坤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