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博执字第39-2号
申请人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