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

盘锦特种锅炉厂有限公司与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1104民初3023号
原告盘锦特种锅炉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盘锦特种锅炉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特种锅炉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8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9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利学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