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博执字第107号
申请人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定河路城建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通达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本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寇建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