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02民初8697号
原告:陕西鹏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陕西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陕西鹏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原告与本案被告延安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在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且该(2023)陕0824民初3228号调解书已生效,本案被告延安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鹏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元,原告陕西鹏博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